酒驾肇事逃逸借车者担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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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川新闻网讯(记者 田鑫)男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宣告缓刑,在缓刑考验期内却不吸取教训,又酒后驾车致一人死亡。2月24日,金凤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起交通肇事案例。
2015年1月,刘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贺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2月8日至2016年8月7日。2016年7月26日,这天还在刘某某的缓刑期间,他酒后驾驶梁某管理的车辆与被害人郝某某发生碰撞,造成郝某某当场死亡、车辆受损。事故发生后,刘某某逃逸,在案发后两小时左右迫于压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。
另查明,梁某作为当时车辆的管理人,在与刘某某聚餐后,明知刘某某无驾驶资格且喝酒,却未尽劝阻义务,最终酿成大祸。
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刘某某已被判交通肇事罪,在宣告缓刑考验期内又犯交通肇事罪,应当撤销缓刑,数罪并罚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。车辆管理人梁某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资格且喝酒,未尽劝阻义务,具有过错,与被告人刘某某一同承担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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